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際儒學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儒聯)員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國際儒學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儒聯會員應當堅持國際儒聯的宗旨,為傳承儒學及優秀傳統文化,弘揚中華文明,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和文明交流互鑒,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
第三條 國際儒聯會員享有國際儒聯章程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國際儒聯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會員申請
第四條 團體會員應當具備以下申請資格,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 凡依據所在國法律設立且一般具有一年以上從業時間,贊成本會章程,從事儒學及相關優秀傳統文化研究、傳播、普及、應用的團體、機構,具有向本會申請團體會員的資格。
(二)依法設立的機構所屬的從事儒學及相關優秀傳統文化研究、傳播、普及、應用等方面工作,且與國際儒聯工作密切相關的二級機構,贊成本會章程,經所在法人機構同意,具有向本會申請團體會員的資格。
(三)申請團體會員應提供以下材料:
1. 《國際儒學聯合會團體會員申請登記表》;
2. 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非法人二級機構提供上級法人機構有關證明和上級機構賦予其職能及開展業務工作的證明文件);
3. 申請單位簡介;
第五條 國際儒聯發起單位自動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個人會員應當具備以下申請資格,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贊成本會章程,從事儒學及相關優秀傳統文化研究、傳播、普及、應用等方面工作或對國際儒聯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人員,由國際儒聯兩名理事推薦,具有向本會申請個人會員的資格。
(三)申請個人會員應提供以下材料:
1. 《國際儒學聯合會個人會員申請登記表》;
2. 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信息頁復印件;
3. 所屬單位人事證明或在職證明(中國內地會員);
4. 申請人簡介;
5. 由國際儒聯兩名理事聯合簽名的、能夠全面反映申請人情況的推薦信;
第七條 本會理事、榮譽顧問、顧問為當然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申請批準程序:
(一)會員申請材料以書面形式提交會員聯絡委員會(以下簡稱“會員委”);
(二)會員委根據要求對會員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三)會員委將審核通過的會員申請材料提交秘書處。經秘書處復核后,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形成會長辦公會會議紀要,同時報執行委員會備案,在國際儒聯官網發布公告。由會員委向會員頒發會員證書,并建立會員管理檔案。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一個團體會員為一票;
(二)參與本會活動,利用本會設施;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國際儒聯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提供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儒學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代表及機構變更備案:
(一)團體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會員代表應當是團體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團體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應當向國際儒聯會員委書面報告。由會員委提交秘書處履行工作程序后,新會員代表可繼任原會員代表在國際儒聯的其他職務
(三)各團體會員應當推薦一名聯絡員,負責與國際儒聯的工作聯系;
(四)團體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聯絡員、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報告國際儒聯會員委。
(五)團體會員單位機構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國際儒聯會員委,由會員委報秘書處備案,并為其辦理變更手續。機構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1. 團體會員單位變更機構名稱、注冊地、主要活動場所和聯系方式;
2. 團體會員單位機構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會長辦公會審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或予以除名,并宣布會員證書作廢,在國際儒聯官網和相關媒體發布公告。
(一)申請退會的;
(二)嚴重違反國際儒聯章程的;
(三)法人主體發生重要變更或終止情形的;
(四)未經國際儒聯批準,擅自以國際儒聯的名義組織研討會、培訓、信息咨詢等各種活動的;
(五)在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信息,且情況比較嚴重的;
(六) 觸犯所在國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相應處罰的;
(七)長期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十三條 國際儒聯秘書處、會員委和國際聯絡委員會共同做好會員的綜合管理、增量提質、交流培訓、信息綜合、聯絡服務、評價激勵工作,并就會員工作中的情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會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際儒聯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