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本會會員組織建設,規范本會會員的申請和管理,根據《國際儒學聯合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際儒學聯合會宗旨在于研究儒學思想,繼承儒學精華,發揚儒學精神,以促進人類之自由平等、和平發展與持久繁榮。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章程賦予的相應權利,并須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義務。
第三條 會員申請資格
國際儒學聯合會會員分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1.凡依據所在國法律設立且一般具有三年以上從業時間,贊成本會章程,從事儒學(或與儒學相關)研究、傳播、普及、交流、應用的團體、機構,均可向本會申請團體會員資格。
2.本會發起單位為自然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1.贊成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從事儒學的研究、傳播、普及、應用工作或對我會工作做出貢獻者,由本會兩名理事推薦,可向本會申請個人會員資格。
2.本會理事為自然個人會員。
第四條 申請會員所需提供的資料
申請入會的團體和個人,應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等相關文件。
(一)申請團體會員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國際儒學聯合會團體會員登記表》;
2.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的復印件;
3.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4.團體機構的簡介(含基本情況及開展的主要工作等);
5.本會要求提供的其他圖文材料。
(二)申請個人會員需提供的文件:
1.按要求填寫的《國際儒學聯合會個人會員申請登記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所屬單位人事證明或在職證明;
4.本人簡介及從事儒學或相關工作的情況資料;
5.由本會兩名理事聯合簽名的、能夠全面反映被推薦人情況的推薦信;
6.本會要求的其他圖文形式材料;
第五條 批準程序
(一)申請文件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秘書處;
(二)本會秘書處對會員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三)秘書處將初審通過后的會員申請文件提交由秘書處及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會員資格審查小組進行正式審核;
(四)對審核合格者,提交國際儒學聯合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交國際儒學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備案,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并在本會網站公告;
(五)本會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長、榮譽顧問、顧問,經本人同意即可具備會員資格,不再履行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會費標準
會費分入會費和年會費兩類。入會費須在入會之初一次性繳納;年會費每年都須要繳納。
(一)團體會員
1.入會費:美金100元或人民幣700元;
2.年會費:企業會員人民幣6000元,其它團體會員美金80元或人民幣560元;
(二)個人會員
1.入會費:美金50元或人民幣350元;
2.年會費:美金30元或人民幣200元。
第七條 會費繳納
(一)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須于每年6月底之前繳納當年的會費,亦可在入會半年內一次繳納一屆即5年的會費;
(二)接納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在領取會員證之時,即須繳納入會費和當年會費;
(三)本會負責向繳納會費的會員出具由中國財政部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八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實行表決時,團體會員同個人會員一樣,均為一票;
2.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6.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在單位、地區、國家與儒學工作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5.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 團體會員代表及機構變更備案
(一)團體會員代表
1.團體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會員代表應當是團體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團體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本會秘書處履行一定程序后,可繼任原會員代表在本會的職務。
3.各團體會員須按要求推薦一名聯絡員,負責與本會的工作聯系。團體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聯絡員、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
(二)團體會員單位機構變更時應報本會秘書處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機構變更包括以下情形:
1.團體會員變更單位名稱、注冊地、主要活動場所及聯系方式;
2.團體會員單位機構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況。
第十條 團體和個人會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常設機構審定,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秘書處將宣布該會員證書作廢,并在本會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告。
1.申請退會;
2.嚴重違反本會章程;
3.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
4.未經本會批準,擅自以本會的名義組織各種會議、活動,如:研討會、培訓、信息咨詢等;
5.在申請資料中提供虛假信息,且情況比較嚴重者;
6.觸犯所在國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相應處罰;
7.長期拒不履行會員義務;
8.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經催促提醒,半年后仍不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